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民终2178号
李田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强一阀门有限公司、李田金,原审被告朱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视为缺席判决。
传票的主要内容:
(1) 地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
(2) 询问时间:2024年5月29日上午09:30
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玉兵 电话:0519-8557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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