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882号
梁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春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晓燕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26元,由被告梁春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