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溧阳峰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剑,原审第三人溧阳峰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本案由沈秋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兵、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逸担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视为缺席判决。
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O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
公告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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