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963号
张东明、吴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发明与被告张东明、吴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东明、吴张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2、判令被告张东明、吴张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 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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