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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民初373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732号    

苏韬: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赋公司)与被告苏韬、张丹丹、何文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苏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常州天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264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98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60万元出资为限);二、被告张丹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常州润亚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常州天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264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98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40万元出资为限);三、驳回原告常州天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苏韬、张丹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654元,由被告苏韬、张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八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