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474号
姜涌: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众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众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损失900元(已扣除被告姜涌所交押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常州众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被告姜涌负担1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三月五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