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80号
张陈俊逸: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鹏与被告张陈俊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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