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152号
倪国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凤娟诉你(个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邹军,电话:0519- 88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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