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186号
戴梅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梅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戴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戴梅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65元,被告戴梅芳负担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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