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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民初4134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134号 

王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志兵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3277元,并承担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余志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