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5001号
王海峰、范广林:
本院受理原告褚伟诉王海峰、范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海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 判令被告王海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范广林对诉讼请求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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