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初10471号
江苏伟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项伟东诉被告江苏伟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被告江苏伟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项伟东服务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江苏伟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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