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12民9296号
常州市鑫琦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凡洪民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9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鑫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凡洪民支付剩余工资19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常州市鑫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晶
电话:0519-8831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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