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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娜应诉材料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民终6157号

徐利娜:

上诉人常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利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万海峰  联系电话:0519-85576069

地址:永宁北路6号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