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592号
常州格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仁良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格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俊华
联系电话:0519-698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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