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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民初4007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4007号    

潘丹: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潘丹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10111.64元;2.判决潘丹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2442.97元:以本金10111.6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0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2442.97元)以上本息合计金额为12554.61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