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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492民初95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955号

 

刘燕华、宋青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杏凤与被告刘燕华、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燕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杏凤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宋青山对被告刘燕华上述付款义务中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燕华、宋青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