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公告送达 >>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浩: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鲍彩阳、原审被告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邹玉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浩、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张倩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