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2165号
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章与被告陈俊华、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文章劳务费991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薛银龙对被告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文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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