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苏0492民初1452号
张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6年6月23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