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992号
徐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龙诉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周兴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2022年3月向原告所借款项本金80000元以及该借款拖欠至今产生的息费等计3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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