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12民初21322号
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6年4月16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许敏华 电话:0519-883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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