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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字何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9-0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字何鑫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字何鑫,女,1995年418日出生,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坡脚村委会坡脚二组。

2026年6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6)苏0404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字何鑫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字何鑫以其处于怀孕期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字何鑫提交的医院检查证明显示,其处于怀孕期。2026年8月20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罪犯字何鑫处于怀孕期。

钟楼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将罪犯字何鑫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9-83907206(刑庭)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钟楼区人民法院刑庭

 

 

                        〇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