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苏0404刑更8号
罪犯邹蒙蒙,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本市钟楼区。有劣迹。因本案于2025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不予收押)。
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作出(2025)苏0404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邹蒙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宣告以后,邹蒙蒙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邹蒙蒙提交的出院记录、出生情况记录表、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于2026年7月14日在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一院钟楼院区生育一女。目前,孩子与罪犯邹蒙蒙共同居住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由罪犯邹蒙蒙抚养,哺乳期为2026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2026年7月22日,本院向罪犯邹蒙蒙居住地的常州市钟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邹蒙蒙的家庭环境、哺乳抚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6年7月31日,本院收到常州市钟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评估,邹蒙蒙租住在本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共同居住人为儿子、女儿,现处于哺乳期。邹文惠(邹蒙蒙二妹)在常州市城区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承诺愿意做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邹文惠丈夫冯英侨也表示同意和支持。南大街街道反映,邹蒙蒙租住在该辖区,居住以来与邻里关系正常,了解到其之前有过三次行政拘留记录,现处于哺乳期,社区表示愿意接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二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于2026年8月4日就是否同意对罪犯邹蒙蒙暂予监外执行书面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8月5日出具钟检暂征函(2026)2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同意本院对罪犯邹蒙蒙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邹蒙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邹蒙蒙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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