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彭相慧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彭相慧,女,1998年1月18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苏0492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相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彭相慧系怀孕期、哺乳期妇女,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10月22日、2025年4月29日决定将罪犯彭相慧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3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彭相慧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将消失,刑期未满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彭相慧收监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决定将罪犯彭相慧收监。收监执行期间,彭相慧以再次怀孕为由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对罪犯彭相慧进行组织诊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4委医字第2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至检查日期时罪犯彭相慧处于怀孕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彭相慧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将罪犯彭相慧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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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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