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4157号
任瑞娟、苏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瑞娟、苏建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对(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截止起诉之日暂估289436.45元(货款135654.17元、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损失暂估70860.28元,截止起诉之日迟延履行利息暂估829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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