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4111号
武进区横山桥美达家具厂、舒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灏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美达家具厂、舒劲松、舒久启、陈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87561.56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二、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法律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高妍彦 联系电话: 69803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