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4180号
俞主峰:
本院受理原告罗长勋诉被告俞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罗长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22868.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银行贷款利息3078.5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文娣
联系电话:0519-698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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