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3947号
张晓兰:
本院受理原告高加旺与被告张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高加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86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LPR标准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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