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259号
孙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玉与被告孙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振玉劳务费3933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兴旺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王振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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