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401号
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徐霞客镇圣艳牛肉加工场与被告丁艳、刘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虎、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徐霞客镇圣艳牛肉加工场价款7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虎、丁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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