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268号
江惊涛: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新与被告江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江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建新价款873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江惊涛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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