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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121号
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9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