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192号
戚墅堰区潞城九天发光字工程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利来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墅堰区潞城九天发光字工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9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戚墅堰区潞城九天发光字工程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利来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价款2458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宝利来广告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戚墅堰区潞城九天发光字工程经营部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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