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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0492民初244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2449    

侯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吕莉与被告侯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3月1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并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遐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0元整。(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驰        联系电话: 6980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