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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496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2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963    

常州瑞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蔡茹红与被告常州瑞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增伟、邹磊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瑞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茹红返还装修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磊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常州瑞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磊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常州瑞之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