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298号
江苏鸿腾绿色城市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道权与被告江苏鸿腾绿色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价款69909.05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汽车租赁费用9900元及车辆损失费1万元(含保险增加等费用);3、判令被告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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