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191号
周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亿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6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租赁费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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