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121号
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徐俊华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