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552号
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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