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1746号
金雅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金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863.36元,截止至2024年8月21日的利息6298.74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1131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徐俊华
联系电话:0519-698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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