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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隽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常州市隽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乐、常州市隽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徐曾、吴燕、陶秋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传票。本案由邹玉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兵、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孙启航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4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