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268号
江惊涛: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新与被告江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7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原告为此次维权支出的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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