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286号
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罗善刚: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与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罗善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的厂房;二、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租金157000元及违约金(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照年租金20500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44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962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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