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282号
王力成: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佑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66839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为41994.42元;166839元*3.45%*1.5倍÷360*1751天=41994.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暂总计金额为208833.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横山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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