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61号
魏昕娴: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智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昕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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