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649号
常州市奇楷贤机械有限公司、张双瑶:
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忠与被告常州市奇楷贤机械有限公司、张双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两台立式加工中心(型号AM110-Z编号AM11020220522,与型号AM80-Z编号AM8020220570)的《设备买卖合同》以及《设备租赁协议》;2.判令二被告返还设备款15000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损失(以15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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