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15538号
李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凌楠 电话:0519-883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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