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92民初311号
代立伟:
本院受理原告施小青与被告代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29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利息为3642.82元,本息合计为413642.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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