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华国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华国香承揽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传票。本案由邹玉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兵、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孙启航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3月4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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